赌博游戏厅的上分员构成开设赌场罪吗-吴礼强律师|法行宝
2026-05-29 刑事辩护

赌博游戏厅的上分员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关键在于其是否明知并参与游戏厅的赌博活动,以及参与的程度和性质。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情形

  1. 明知并积极参与:

    • 如果上分员在明知游戏厅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等方式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为赌场的运营提供直接帮助,如操作赌博机、为赌客上分、兑换筹码等,那么上分员就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 长期、稳定地在该游戏厅工作,对赌场的运营模式、赌博性质有清晰认识,并持续为其提供帮助的上分员,也增加了构成犯罪的可能性。
  2. 赌博活动的具体表现:

    • 游戏厅设置了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在这种情况下,上分员作为直接参与赌场运营的人员,很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情形

  1. 不知情且未参与关键环节:

    • 如果游戏厅表面上是合法经营普通娱乐游戏项目,上分员并不知晓游戏厅内存在具有赌博功能的设备,或虽然知道有某些游戏项目但并不了解其赌博性质,且仅从事与赌博活动没有直接关联的一般性工作(如仅负责上分但不知晓赌博性质,或负责保洁、保安等),则通常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2. 参与程度轻微:

    • 上分员虽然知道游戏厅存在一定问题,但只是偶尔、轻微地参与了与赌博相关的事务,如偶尔为赌客上分但并未从中获利,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也可能不认定为犯罪。

综合判断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上分员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会综合考虑其主观认知(是否明知)、参与行为的性质和程度(是否积极、长期、稳定参与)、以及游戏厅的具体经营模式等多方面因素来进行判断。例如,上分员是否明知游戏厅存在赌博活动、是否从中获利、是否对赌场的运营有重要影响等,都是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

建议:

  • 如果你是上分员或相关人员,且对游戏厅的赌博性质存在疑虑,建议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并咨询专业律师以了解自己的法律风险。
  • 如果游戏厅确实存在赌博活动,且你作为上分员参与了其中,那么建议你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总之,赌博游戏厅的上分员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并非一概而论,而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分析。如果你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