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厅开设赌场定罪的条件-陈亮律师|法行宝
2026-03-04 刑事辩护

游戏厅开设赌场定罪的条件主要涉及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以及赌博机的认定等多个角度,具体如下:

  1. 主观方面:

    • 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开设赌场,并且以营利为目的。营利目的的实现方式多样,既包括直接获利(如抽头渔利、收取场地费等),也包括间接获利(如通过吸引他人赌博获取经济利益)。
  2. 客观方面:

    • 场所与组织行为:行为人实施了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等组织行为。例如,在游戏厅内设置相对封闭的空间,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设备,并通过各种方式招揽、吸引他人参与赌博。
    • 规模或情节要求:赌博活动需达到一定规模或情节才构成犯罪。具体标准包括:
      • 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10台以上(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机型,按最多可供同时使用的人数折合计算)。
      • 设置5台以上不满10台,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营时间10日以上;非法获利5000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50000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20人次以上。
      • 其他特定情形,如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5台以上、因赌博或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5台以上。
  3. 赌博机的认定:

    • 游戏设备是否被认定为赌博机是关键。通常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检验、鉴定。难以确定时,可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联合文化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组成专家组进行认定。

在实际应用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量刑标准: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界定可参照获利数额、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开设赌场时间的长短以及社会影响性等方面,如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等情形。
  • 司法实践中的综合判断:具体的定罪量刑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包括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 治安管理处罚:如果游戏厅经营行为情节较轻,可能不构成犯罪,但仍会面临治安管理处罚,如罚款、拘留等。

举例说明:

假设某游戏厅设置了8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并经营了15天,非法获利6000元,同时吸引了30人次参与赌博。根据上述定罪条件,该游戏厅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因为其设置了赌博机数量在5台以上不满10台,且经营时间超过了10日,非法获利也超过了5000元。

建议:

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涉及游戏厅开设赌场的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准确地了解法律后果和应对策略。同时,也要提醒广大公众要远离赌博活动,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