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年审未通过仍继续执业的处罚-孙大庆律师|法行宝
2026-05-24 医疗纠纷

医疗机构年审未通过仍继续执业的,将面临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执业许可证。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律依据:

    •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或者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虽然该条款直接提及的是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等情形,但年审未通过仍继续执业,本质上也是违反了医疗机构执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可参照此精神进行处罚。
    • 更直接相关的是,若年审未通过涉及的是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校验等情形,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二)限期改正期间;(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第七十三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年审未通过仍继续执业的,虽未直接提及,但可视为一种违规执业行为,卫生行政部门有权依据相关条款的精神,结合具体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执业许可证。”
  2. 处罚措施:

    • 警告:对于初次违规或情节较轻的,卫生行政部门可能会先给予警告,要求医疗机构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进行整改。
    • 罚款:根据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医疗机构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罚款金额可能因地区和具体违规情况而异。
    • 责令停业整顿:对于违规情节严重或多次违规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期间不得继续执业。
    • 吊销执业许可证: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消其执业资格。
  3. 实际执行中的考量:

    • 在实际执行中,卫生行政部门会根据医疗机构的违规情节、社会影响、患者安全等因素综合考量,决定给予何种处罚。
    • 医疗机构在接到处罚通知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甚至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建议: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时进行年度校验和审核,确保执业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若因特殊原因未能通过年审,应及时整改并申请重新审核,避免继续违规执业带来的法律风险和不良后果。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