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征询可以撤销吗-白聪蕾律师|法行宝
2026-05-24 拆迁安置

关于您提出的“业主征询是否可以撤销”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是否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以下是我为您详细梳理的相关法律依据和解释: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这一条款明确了业主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请求撤销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接下来,我们需要明确“业主合法权益”的内涵。它主要包括程序性权益和实体性权益两部分:

  1. 程序性权益:指的是业主在参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策过程中,应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等程序性权利。如果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在决策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如未充分公示、未给予业主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等,可能构成对业主程序性权益的侵害。

  2. 实体性权益:则是指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权人,应享有的物业使用、收益、处分等实体性权利。如果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直接或间接地侵害了业主的这些实体性权益,如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用途、提高物业费等,业主同样有权请求撤销。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虽然业委会在召开业主大会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如表决票中未载明“按现有标准续聘”字样),但法院认为,由于业主大会从筹备、公示、召开、统计计票、公告为一个有机整体,不能将某一环节割裂开来单独看待。且最终表决结果并未超出公示的具体内容范围,因此不宜认定对于业主知情权益的侵害。同时,在实体性权益方面,续聘原物业公司并未侵害业主的实体权益(如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均未发生变化)。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小区业主的诉请。

综上所述,业主征询(即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是否可以撤销,主要取决于该决定是否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如果决定存在程序瑕疵或侵害了业主的实体性权益,受侵害的业主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需要注意的是,撤销请求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