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若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财产迹象,或存在其他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如虚假申报、长期拖欠税款等),且在责令限期缴纳后仍不缴纳的,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关键点:需同时满足“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和“责令限期缴纳后未履行”两个条件。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对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从事经营且无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核定其应纳税额后,若责令缴纳而拒不缴纳,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关键点:适用于无税务登记或临时经营场景,且需以“核定应纳税额”为前提。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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