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合同一方报价偏低是否可以要求调整,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合同已成立且生效,报价偏低方无权单方要求调整
根据《民法典》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合同已成立且生效,即使一方报价显著低于市场价或成本价,只要该报价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如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报价方需履行合同义务,无权单方要求调整价格。
例外情形:若报价偏低是由于对方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导致,或存在重大误解(如对合同标的性质、规格等理解错误),可依据《民法典》第147-151条请求撤销或变更合同。
合同未成立或存在可撤销情形,可主张调整或撤销
- 合同未成立时:若双方仅处于磋商阶段,未最终签署合同,报价偏低方可与对方重新协商价格,或拒绝签署合同。
- 显失公平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51条,若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导致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如报价仅为市场价的10%),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或主张调整价格至合理范围。
- 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如原材料价格暴涨),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受影响方可依据《民法典》第533条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实务建议:
- 签约前:对报价进行市场调研,评估合理性,避免因低价导致履约风险。
- 签约后:若发现报价偏低且存在可撤销情形,需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权利,并留存相关证据(如磋商记录、市场价证明等)。
- 争议解决:优先通过协商调整价格;协商不成,可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如有具体合同或案例细节,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实际情况为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