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罪的票面金额要扣除实际支出的金额吗-王慧欣律师|法行宝
2026-05-23 经济纠纷

虚开发票罪的票面金额不扣除实际支出金额,以票面金额全额认定犯罪数额。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律规定的直接依据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及司法解释,虚开发票罪的犯罪数额以票面金额为准,不扣除实际支付或报销的金额。例如,行为人虚开一张价税合计100万元的发票,即使实际仅收取5万元“开票费”,仍以100万元作为犯罪数额。这一规则体现了刑法对虚开行为本身的严厉打击,而非仅关注非法获利部分。

  2. 立法逻辑与司法实践

    • 行为犯属性:虚开发票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虚开行为即构成犯罪,票面金额反映的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若允许扣除实际支出,可能变相鼓励通过“高开低收”掩盖虚开本质。
    • 举证困难:实际支出金额往往难以查证(如现金交易、虚假合同),若以此作为扣减依据,会大幅增加司法成本,甚至导致犯罪认定标准模糊。
    • 类案参照:类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司法解释明确以票面金额计算税额,不扣除实际税款损失,虚开发票罪的认定逻辑与之一致。
  3. 特殊情形下的量刑考量
    虽然犯罪数额以票面金额计算,但实际支出金额可能作为量刑情节影响处罚轻重。例如:

    • 行为人虚开发票后未实际获利,或仅收取少量“开票费”,可酌情从轻处罚;
    • 若虚开发票用于非法目的(如骗取贷款、洗钱),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需数罪并罚。

总结:虚开发票罪的认定以票面金额为绝对标准,实际支出金额不影响犯罪数额的计算,但可能作为量刑参考。若涉及具体案件,建议进一步提供细节(如发票类型、用途、资金流向等),以便更精准地分析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