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不能算作遗产 继承时容易忽略的细节有哪些-李烛律师|法行宝
2026-05-21 婚姻家庭

在遗产继承中,确实存在一些财产不能算作遗产,同时在继承过程中也有一些容易忽略的细节。以下是我为您详细梳理的内容:

不能算作遗产的财产

  1. 与被继承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人身权利

    • 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及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等。这些权利与被继承人的人身紧密相连,一旦被继承人去世,这些权利也随之消灭,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例如,公民的肖像权在其去世后,他人不能随意使用其肖像进行商业活动。
    • 身份权:如亲权、配偶权、监护权等,这些权利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具有专属性,随被继承人的死亡而自然终止,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2. 与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

    • 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通常基于个人的劳动能力和技能,员工去世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该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 基于委托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委托合同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订立,具有很强的人身信赖性。被继承人死亡后,委托合同一般终止,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
    • 其他与特定人身相关的债权债务:如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的,受遗赠人的继承人不能继承遗赠中指定的财产。
  3. 国有资源的使用权

    • 包括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水资源使用权、海洋使用权、空间使用权等。这些权利的授予均基于特定的管理目的和条件,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切相关,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4. 承包经营权

    •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当农户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时,承包地仍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只有当承包农户的家庭成员全部死亡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才消灭。林地承包除外,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 其他方式的承包经营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后,其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但这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继承,而是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
    •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只能与房屋所有权一同转移,不能单独作为遗产继承。
  5. 特定类型的财产权益

    • 死亡赔偿金和抚恤金:这两者均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或国家给予的费用,不属于遗产范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 保险金:如果保险合同指定了受益人,保险金应支付给受益人;只有在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无其他受益人、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且无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 已赠予或产权已转移的财产:继承人生前已赠予子女或他人的财产,以及产权已经发生转移的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
    • 虚拟遗产:如网络账号、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在当前法律体系中一般不被视为可以继承的遗产。
  6. 其他不能继承的财产

    • 自留地、自留山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土地、荒山、鱼塘、菜园和小企业等的承包经营权,这些也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继承。但因这些土地或资源所得的收益是死者所有,可以继承。

继承时容易忽略的细节

  1. 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如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等。如果遗嘱不符合这些要件,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 遗产的分割和清偿债务

    • 在继承遗产时,应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再分割遗产。如果继承人未清偿债务就分割遗产,可能面临债权人追偿的风险。
  3. 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

    • 如果被继承人立有多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如果最后一份遗嘱是公证遗嘱,则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4. 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

    • 继承人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等行为,可能丧失继承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如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表示宽恕,其继承权可能恢复。

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建议您仔细审查相关财产的性质和遗嘱的合法性,确保继承过程的顺利进行。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