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买卖发票但是没有获利中间人的怎么判-李爱花律师|法行宝
2026-05-21 经济纠纷

参与买卖发票但未获利的中间人,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罪,具体量刑需结合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判断。以下从法律定性、量刑标准、辩护要点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定性: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罪的共犯

根据《刑法》第205条之一,虚开发票罪指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中间人虽未直接获利,但若明知买卖发票行为违法仍参与,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或从犯。
关键点:

  1. 主观明知:需证明中间人明知买卖发票的非法性(如知晓发票流向、用途等);
  2. 客观行为:若中间人提供介绍、传递、协助开具等帮助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虚开”的共犯。

二、量刑标准:结合情节轻重分层处理

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虚开发票罪的量刑分为两档:

  1. 情节严重: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2. 情节特别严重: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

  • 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
  • 虚开发票100份以上且面额在30万元以上;
  • 5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未获利的影响:

  • 未获利可能作为从犯或主观恶性较小的情节,在量刑时从轻或减轻处罚;
  • 但若虚开发票金额巨大或造成严重后果(如国家税款损失),仍可能面临较重刑罚。

三、辩护要点:争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1. 从犯认定:若中间人仅起辅助作用(如单纯传递信息),可主张从犯地位,争取减轻处罚;
  2. 主观恶性较小:强调未获利、未直接参与虚开行为,降低主观恶性评价;
  3. 自首或立功:若主动投案或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可依法从宽处理;
  4. 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获得从宽处理机会。

四、实务建议

  1. 立即停止行为:若尚未被立案,应立即停止参与任何虚开发票活动;
  2. 收集证据:保留与上下游的沟通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明自身未获利或不知情;
  3. 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如虚开金额、参与程度等),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

总结:未获利的中间人仍可能因虚开发票罪被追责,但量刑需结合具体情节。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介入,通过从犯认定、主观恶性辩护等路径争取轻判。如有进一步案情细节,可向我详细说明,以便更精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