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以及五级、六级伤残且难以安排工作的职工,可以享受伤残津贴。具体分析如下: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六级伤残且难以安排工作的职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若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注意事项:
若您或您的亲友涉及伤残津贴相关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具体案情提供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