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责任不予加收滞纳金的情形-杨定洁律师|法行宝
2026-05-16 经济纠纷

您好,关于税务机关责任不予加收滞纳金的情形,这确实是一个涉及税收征管公平性和合理性的重要问题。以下是我为您详细梳理的几种主要情形:

一、因税务机关责任导致的少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比如错误解读税收政策、提供错误的纳税指导或执法行为违法等,导致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举例:税务机关错误解读了某项税收优惠政策,导致企业误判了应纳税额而未及时缴纳。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补缴税款时是不需要承担滞纳金的。

二、经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纳税人如果因为特殊困难,如不可抗力导致的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或货币资金不足以缴纳税款等,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在延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举例:企业因遭遇自然灾害导致财务困难,无法按期缴纳税款。在获得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后,企业在延期期间内缴纳税款是不需要承担滞纳金的。

三、特定情况下的补税与汇算清缴

  1. 预缴结算补税:如果纳税人延期申报并按规定税额预缴了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了税款结算,那么不加收滞纳金。

  2.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在规定的预缴期和汇算清缴期内(次年5月31日前)补缴税款,也是不加收滞纳金的。

四、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被追缴已抵扣税款,根据相关规定,不加收滞纳金。这里的“善意取得”指的是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发票为非法获得的情况。

五、其他特定情形

除了上述情形外,还有一些其他特定情况下税务机关也是不予加收滞纳金的,比如:

  • 纳税人符合规定进行补正申报时;
  •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清算补缴的;
  •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时;
  • 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应扣未扣的税款;
  •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分月汇总申报时,月申报额高于定额但低于规定申报幅度的,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的;
  •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延期缴纳并获得核准的期限内;
  • 符合特定条件的历史欠税豁免;
  • 利用特定贷款进口设备,在一定条件下产生的进口税;
  • 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注意事项

虽然上述情形下税务机关不予加收滞纳金,但具体是否加收还需根据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因此,如果您对某项具体情形有疑问,建议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并了解相关政策,以确保合规操作。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