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的税务规定,我总结了以下几种主要情形:
滞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追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包括税款和滞纳金。
偷、抗、骗税应加收滞纳金: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其他特定情形应加收滞纳金: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补缴税款、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税款滞纳、企业清算所得税逾期、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以及代理人经信息交换认定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补征税款等情形,均需加收滞纳金。
这些情形的共同特点是,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履行税款缴纳义务,因此税务机关依法加收滞纳金以促使其及时履行义务。如果您在具体操作中遇到相关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解释和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