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集团取得水泵专利 其他企业使用类似技术是否构成侵权-郑玺律师|法行宝
2026-05-16 知识产权

结论概述:国家能源集团取得水泵运输装置专利后,其他企业使用类似技术是否构成侵权,需结合专利保护范围、技术相似度及使用行为性质综合判断。根据新闻背景,该专利涉及承重臂、滚轮、起吊组件及撑杆组件的特定组合设计,若其他企业技术方案落入其保护范围且未经许可使用,则可能构成侵权。以下从法律分析、判断标准、例外情形及建议四方面展开说明。

一、法律分析:专利侵权的认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本案中,国家能源集团的专利为实用新型(授权公告号CN224211082U),其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具体包括:

  1. 技术特征:承重臂、滚轮、起吊组件、撑杆组件的组合设计,以及“撑杆组件向下压承重臂,在滚轮支撑的杠杆作用下起吊水泵”的特定工作原理。
  2. 功能限定:解决人工搬运效率低、安全风险高及水泵损坏的技术问题。

若其他企业技术方案包含上述全部技术特征,或与专利技术构成等同替换(如用类似结构实现相同功能),则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二、判断标准:技术相似度与使用行为性质

  1. 技术相似度:

    • 完全覆盖:若其他企业技术方案包含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即使部分结构名称不同(如将“承重臂”改为“支撑梁”),仍可能构成侵权。
    • 部分覆盖:若仅使用部分技术特征(如仅使用滚轮设计),则需结合专利贡献度判断是否构成侵权。例如,若滚轮设计为现有技术,而专利核心创新在于杠杆起吊结构,则单独使用滚轮可能不侵权。
  2. 使用行为性质:

    • 生产经营目的:若其他企业使用类似技术用于生产、销售水泵运输装置,或提供相关服务,则构成侵权;若仅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实验,通常不视为侵权。
    • 许可情况:若其他企业已获得国家能源集团的专利许可,或属于强制许可情形(如《专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国家紧急状态),则不构成侵权。

三、例外情形:不构成侵权的合法行为

  1. 现有技术抗辩: 若其他企业能证明其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前已为公众所知(如通过公开文献、产品展示等),则可主张不侵权。例如,若某企业早在2024年已公开销售类似水泵运输装置,且技术特征与专利一致,则可能构成现有技术。

  2. 专利无效宣告: 若其他企业认为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创造性、新颖性或实用性,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专利无效。若专利被无效,则自始不存在侵权问题。

四、建议:企业如何规避侵权风险

  1. 技术比对: 其他企业在研发或使用类似技术前,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利检索与分析,确保技术方案不落入现有专利保护范围。

  2. 合法使用途径:

    • 获得许可:与国家能源集团协商签订专利许可协议,明确使用范围、期限及费用。
    • 改进创新:在专利技术基础上进行改进,形成新的技术方案并申请专利,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3. 侵权应对: 若收到侵权警告或诉讼,应及时收集证据(如技术方案对比、现有技术证明等),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应对策略,包括但不限于提出不侵权抗辩、反诉专利无效或协商和解。

热点事件延伸思考

国家能源集团取得水泵运输装置专利,体现了煤矿工业设备领域对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该专利的授权不仅为企业提供了市场竞争力,也为行业技术升级提供了方向。其他企业应从中吸取经验,加强自主研发和专利布局,同时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避免侵权风险。此外,行业主管部门可加强专利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对专利制度的认知和运用能力,促进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