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自愿赠与”和“自愿赠予”本质上是相同的,均指一方无偿将财产给予另一方,且不存在对价关系。因此,讨论“哪个不能要回来”并不准确,关键在于赠与是否已完成、是否存在法定撤销情形或双方是否有特别约定。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分析:
一、赠与的完成状态
赠与已完成(动产已交付、不动产已过户)
- 原则:赠与完成后,赠与人一般不能随意撤销赠与,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
- 例外:若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等),赠与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赠与未完成(动产未交付、不动产未过户)
- 原则: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但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撤销赠与(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
- 示例:甲答应赠与乙一辆车,但未交付。若甲反悔,可撤销赠与,乙无权要求甲履行。
二、法定撤销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 示例:乙因琐事与甲发生争执,将甲打伤。甲可撤销对乙的赠与。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 示例:丙承诺赡养孤寡老人丁,并接受丁的房产赠与。后丙未履行赡养义务,丁可撤销赠与。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 示例:戊与己约定,戊赠与己10万元用于慈善,己需将善款用于特定项目。若己未履行约定,戊可撤销赠与。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示例:庚因辛的违法行为死亡,庚的继承人可撤销庚对辛的赠与。
撤销权行使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三、特别约定
若双方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撤销条件或返还条款(如“若受赠人未达到某条件,赠与人可要求返还”),则按约定处理。
四、建议
赠与前:
- 明确赠与目的和条件,避免模糊表述。
- 考虑是否办理公证(公证赠与合同不可任意撤销)。
- 保留赠与财产交付或过户的证据。
赠与后:
- 若需撤销赠与,及时收集受赠人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的证据。
- 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避免超期。
总结:无论是“自愿赠与”还是“自愿赠予”,能否要回财产取决于赠与是否完成、是否存在法定撤销情形或双方特别约定。若您有具体案例或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