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纠纷不适用于行政调解吗-张万玺律师|法行宝
2026-05-16 行政纠纷

行政纠纷并非完全不适用行政调解,而是存在适用与不适用的具体情形。以下从多个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一、行政纠纷一般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在大多数行政纠纷中,由于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职权,其行为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不存在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的空间。因此,行政诉讼原则上以不适用调解为基本原则,这是为了维护法律的确定性和权威性,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行政纠纷适用调解的例外情形

尽管行政纠纷一般不适用调解,但在以下特定情况下,调解是可行的,并且具有法律依据:

  1. 行政赔偿、补偿案件:

    • 在这类案件中,由于涉及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赔偿或补偿问题,赔偿、补偿的范围、方式、数额等具有一定的弹性空间。
    • 例子:某企业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导致财产损失,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在此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就赔偿范围、方式、数额等达成一致,从而快速解决纠纷。
  2. 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在行政处罚的幅度选择、行政许可的附加条件设定等方面。
    • 例子:某个体工商户因违反市场管理规定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但认为罚款数额过高。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与个体工商户通过调解方式,协商确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罚款数额。
  3. 行政机关主动改变行政行为且原告同意撤诉:

    •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如果行政机关主动改变了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并且原告对此表示同意并申请撤诉,这实际上也可以视为一种“调解”的结果。
    • 例子:某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认为原处罚决定确实存在不当之处,主动撤销了原处罚决定,并作出了新的处罚决定。公民对新处罚决定表示满意,并申请撤诉。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直接的调解过程,但行政行为的改变和公民的撤诉都是基于双方的意愿和协商达成的。

三、行政纠纷不适用调解的情形

除了上述适用调解的例外情形外,以下行政纠纷明确不适用调解:

  1. 行政机关无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 如税务机关依据明确的税收法规对某企业应纳税额进行核定征收,由于法律规定具体且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空间,因此不适用调解。
  2. 法律关系性质不适合调解的案件:

    • 如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以及以票据、其他流通证券为诉讼标的的案件,这些案件性质特殊,不适宜通过调解解决。
  3. 性质上不适宜用调解的其他案件:

    • 如涉及基本权利的案件(包括公民身份、政治权利等基本权利的案件),以及行政行为严重违法的案件,这些案件不能通过调解妥协或让步。
  4. 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案件:

    • 调解需要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参与和协商。如果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那么调解就无法进行。

四、调解的原则与注意事项

在可以调解的行政纠纷案件中,必须严格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应当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进行的,任何一方都不得被迫接受调解结果。同时,调解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总结来说,行政纠纷并非完全不适用行政调解,而是存在适用与不适用的具体情形。在处理行政纠纷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判断是否适合调解,并严格遵循调解的原则和程序规定。如果您在行政纠纷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