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关于1998年到2011年在教育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在职合同工人,现办理退休时如何认定的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与您的身份以及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时间点密切相关。根据相关规定,2014年10月1日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时间点。
对于改革时在职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这里包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但不包含其他合同制工人):
- 他们在改革前符合国家和省合并计算连续工龄规定的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会被视同为缴费年限。
- 如果他们在改革前在企业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那么这些实际缴费年限也会被确认,并与改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合同制工人(这里特指不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的情况):
- 他们在改革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会被确认。
- 但这些年限不会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 这些实际缴费年限会与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针对您个人的情况,由于您是1998年到2011年在教育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在职合同工人,并未明确说明您是否属于“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但根据一般理解,如果您只是普通的合同制工人,并未享受原固定工的待遇,那么:
- 您在1998年到2011年期间的工作年限,如果当时您并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则这部分年限不会被直接视同为缴费年限。
- 如果您在这期间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际缴费,那么这些实际缴费年限会被确认,并在您办理退休时与后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为了更准确地了解您的具体情况和享受的待遇,我建议您:
- 查阅您个人的人事档案,确认您的合同制工人身份以及是否享受过原固定工的待遇。
- 咨询您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或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了解具体的政策执行和认定流程。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