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期间若需对人员重新羁押(即撤销取保候审并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具体步骤及法律依据如下:
一、程序启动条件:必须存在法定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取保候审期间需重新羁押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证据证明被取保候审人可能继续犯罪;
-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存在现实危险性;
- 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干扰证人作证或毁灭证据;
- 对被害人、举报人等实施打击报复;
- 企图自杀、逃跑;
-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如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未及时到案、干扰证人作证等,且情节严重。
关键点:需有“证据”或“现实危险性”支撑,不能仅凭怀疑。
二、具体程序步骤
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提出申请
- 需提交《撤销取保候审申请书》,附证据材料(如监控记录、证人证言、违反规定的记录等),说明重新羁押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审查批准
- 若案件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需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 若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可自行决定逮捕。
- 审查重点:是否存在法定羁押情形、证据是否充分、是否必须羁押(能否继续取保或监视居住)。
执行羁押措施
- 检察院批准后,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将被取保候审人送看守所羁押。
- 时限要求:检察院需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作出决定。
三、被羁押人员的权利保障
- 知情权:有权知晓重新羁押的理由和依据;
- 申诉权:可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或向法院提出申诉;
- 律师帮助权:可委托律师介入,提出辩护意见或申请取保候审。
四、实务建议
- 若您或家属被重新羁押:
- 立即联系律师,分析是否符合法定羁押条件,申请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 核查侦查机关的证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程序违法(如超期羁押、未及时通知家属)。
- 若您是辩护人:
- 重点审查“现实危险性”的证据是否扎实,是否存在替代羁押措施(如电子监控、保证金提高);
- 及时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
总结: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羁押需严格遵循“法定情形+程序审查”双重标准,任何环节违法均可通过法律途径救济。如有具体案件,可进一步向我咨询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