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开证据保存通知书可以直接扣押东西吗-张莉律师|法行宝
2026-05-04 行政纠纷

城管开具证据保存通知书后,不可以直接扣押物品,但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证据保存通知书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1. 证据保存通知书:这通常是城管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或被转移,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它本身并不直接导致物品的扣押,而是要求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对特定物品进行妥善保管,以备后续调查或诉讼使用。
  2.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等,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这些措施需要严格的法律程序和条件支持。

二、城管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据与条件

  1. 法律依据:城管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该法,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并遵循法定程序。
  2. 扣押条件:城管部门在发现违法行为或疑似违法行为时,如果认为有必要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以防止证据灭失或被转移,应当依法出具查封、扣押决定书,并明确扣押的理由、依据、期限以及救济途径等。同时,扣押过程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确认。

三、城管直接扣押物品的违法性

  1. 程序违法:如果城管部门仅凭证据保存通知书就直接扣押物品,而未遵循查封、扣押的法定程序,如未出具决定书、未制作现场笔录等,则构成程序违法。
  2. 实体违法:即使城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扣押物品,但如果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或者扣押的物品与违法行为无直接关联,也可能构成实体违法。

四、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1. 行政复议:当事人对城管部门的扣押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或变更扣押决定。
  2. 行政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城管部门的扣押行为违法,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建议:如果城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采取了不当的扣押措施,当事人应当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扣押决定书、现场笔录、物品清单等,并咨询专业律师(即我本人,张莉律师,专注于离婚、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劳动仲裁、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行政纠纷领域),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