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过程中,若第一轮投标出现两家单位报价雷同的情况,处理方式需结合具体情境与法律规定综合判断,以下是详细分析:
若属于正常巧合,且无证据表明存在串标行为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仅报价相同本身不构成违法。招标人可要求两家单位在评标委员会监督下书面澄清报价依据(如成本构成、技术方案等),若澄清内容合理且独立,应继续按原评标标准评审。例如,两家单位可能基于相同的市场调研或成本计算得出相近报价,此时需重点审查其技术方案、服务承诺等非价格因素的差异化。
若存在串标嫌疑(如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技术方案高度雷同)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若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应否决其投标,并报告行政监督部门查处。实践中,以下情形可能被认定为串标:
若涉及电子招投标系统的技术问题
若报价雷同因系统故障导致(如显示错误、数据传输异常),招标人应暂停评标,立即核查系统日志,确认问题范围后:
建议行动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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