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轮投标两家单位报价雷同怎么算-唐永洪律师|法行宝
2026-05-03 合同纠纷

在招投标过程中,若第一轮投标出现两家单位报价雷同的情况,处理方式需结合具体情境与法律规定综合判断,以下是详细分析:

  1. 若属于正常巧合,且无证据表明存在串标行为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仅报价相同本身不构成违法。招标人可要求两家单位在评标委员会监督下书面澄清报价依据(如成本构成、技术方案等),若澄清内容合理且独立,应继续按原评标标准评审。例如,两家单位可能基于相同的市场调研或成本计算得出相近报价,此时需重点审查其技术方案、服务承诺等非价格因素的差异化。

  2. 若存在串标嫌疑(如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技术方案高度雷同)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若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应否决其投标,并报告行政监督部门查处。实践中,以下情形可能被认定为串标:

    • 报价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呈固定比例关系;
    • 两家单位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存在非正常一致的错误;
    • 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
      此时,招标人需固定证据(如投标文件电子痕迹、通信记录等),并依法处理。
  3. 若涉及电子招投标系统的技术问题
    若报价雷同因系统故障导致(如显示错误、数据传输异常),招标人应暂停评标,立即核查系统日志,确认问题范围后:

    • 对受影响投标人重新报价或补正;
    • 若无法恢复,应依法重新招标。
      例如,某政府采购项目中,因系统时间同步错误导致三家单位报价显示为同一数值,最终通过技术回溯和人工复核解决了争议。

建议行动步骤:

  1. 立即要求两家单位提交书面澄清材料,重点说明报价形成过程;
  2. 核查投标文件其他内容(如技术方案、项目负责人等)是否存在异常一致性;
  3. 调取开标现场监控、系统操作记录等辅助证据;
  4. 根据澄清结果和证据情况,按上述三种情形分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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