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能否申报破产债权-王慧欣律师|法行宝
2026-05-03 经济纠纷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破产程序中一般不属于破产债权,不应纳入破产财产的分配范围。以下从多个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这一条款确立了破产程序中债权计息的基本原则,即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自然也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指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这一规定直接明确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加倍迟延履行利息)不属于破产债权的范畴。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进一步强调“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这一规定再次确认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得作为破产债权进行申报和确认。

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性质与目的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特别是加倍迟延履行利息,是指被执行人因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需承担的额外经济责任。这种责任具有明显的惩罚性,旨在通过增加经济负担来促使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破产程序中,这种惩罚性措施并不适用,因为破产程序的核心目标是确保所有债权人能够按照法定顺序公平地获得清偿,而不是让个别债权人因债务人的惩罚性措施而额外受益。

三、司法实践中的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普遍遵循上述法律规定和原则,认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属于破产债权。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就明确认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不属于破产债权,这一立场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秩序性要求。

四、特殊情况及例外考虑

尽管一般情况下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属于破产债权,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存在例外:

  • 存在法定或约定的优先受偿权:如果债权人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享有法定或约定的优先受偿权,如担保物权,那么在担保财产的价值范围内,该部分利息可能会被认定为具有优先受偿性。但这种情况较为特殊,且需要严格的法律条件和证据支持。

  • 基于公平和合理原则的考虑:在某些特殊案件中,如果排除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会导致明显不公平或不合理的结果,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保护。但这种情况非常罕见,且需要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公平原则进行综合判断。

五、法律建议

对于债权人而言,在申报破产债权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排除在外。如果债权人认为存在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可以在申报债权时向法院提出,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同时,债权人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更专业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综上所述,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破产程序中一般不属于破产债权。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