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街上直播侵犯肖像权吗-黄凯律师|法行宝
2026-05-01 侵权纠纷

结论:大街上直播是否侵犯肖像权,关键在于直播的目的、内容以及是否获得了肖像权人的同意。未经同意的商业使用、恶意丑化或过度公开传播通常构成侵权;而个人欣赏、新闻报道等合理使用情形则一般不构成侵权。

详细分析:

  1. 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情形:

    • 未经同意用于商业目的:如果直播过程中拍摄了他人肖像,并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以获取经济利益,且未经肖像权人同意,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侵犯肖像权。例如,直播中展示某品牌商品时,未经许可拍摄了路人的形象作为背景,且该形象与商品宣传有关联,就可能构成侵权。
    • 恶意丑化、污损肖像:在直播过程中,如果对拍摄的肖像进行丑化、污损等行为,损害了肖像权人的名誉和形象,也构成侵犯肖像权。比如,通过直播对他人进行恶搞或丑化处理,并公开传播,就属于此类侵权行为。
    • 过度公开传播造成不良影响: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在网络直播等公开平台大量传播其肖像,给肖像权人的生活、工作等带来负面影响,同样可能被认定为侵犯肖像权。例如,直播中抓拍到他人的私密或尴尬瞬间,并随意发布到网络上,引发不良后果。
  2. 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情形:

    • 为个人欣赏、学习等非公开使用:如果直播仅出于个人欣赏、记录生活或学习直播技巧等目的,且未公开传播或用于商业用途,一般不构成侵犯肖像权。比如,个人在街头进行直播,仅作为个人生活的记录,并未将直播内容公开传播或用于商业活动。
    • 新闻报道等合理使用:根据法律规定,为了新闻报道、时事评论等目的进行的直播,并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肖像,属于合理使用情形,不构成侵犯肖像权。例如,记者在街头进行新闻报道直播时,不可避免地拍摄到路人肖像,且该肖像的使用与新闻报道内容紧密相关,就属于此类合理使用。
    • 公共场所的合理形象展示:在具有公共意义的活动或场景中,直播人物形象是为了反映该活动或场景的整体情况,且肖像的使用没有超出必要范围,一般也不构成侵权。比如,在大型演唱会、体育赛事等活动中进行直播,拍摄现场观众的画面作为活动记录和展示的一部分。

建议与防范措施:

  • 征得同意:为避免侵犯肖像权纠纷,建议在直播前尽量征得被拍摄者的同意。特别是在涉及商业使用或公开传播的情况下,更应谨慎处理。
  • 尊重隐私:在直播过程中应尊重被拍摄者的隐私权和个人空间,避免拍摄过于私密或尴尬的瞬间。
  • 合法使用:确保直播内容的使用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进行恶意丑化、污损或过度公开传播。

法律背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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