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合同到期后是否可以继续履行,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自动续期条款,且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共同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实务要点:此时合同转为不定期合同,双方可随时解除,但需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若业主未明确表示续聘,物业继续服务可能面临被解约风险;若物业擅自撤场,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若合同明确约定自动续期条款(如“合同期满自动延续X年”)
需审查该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选聘物业需经业主共同决定的规定)。若条款合法有效,则合同按约定自动续期;若条款因未经业主共同决定而被认定无效,则可能回归到上述“不定期合同”情形。
风险提示:实践中,自动续期条款常因程序瑕疵(如未召开业主大会表决)被挑战,建议物业在续期前完善业主共同决定程序。
若合同到期后,业主委员会已选聘新物业并签订合同
原物业合同在到期日自然终止,原物业不得以“继续服务”为由主张权利。若原物业拒不退出,业主委员会可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要求其限期退出,逾期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主张赔偿损失。
操作建议:新物业入驻前,业主委员会应与原物业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明确设施设备、档案资料、预收费用等事项的移交时间及违约责任。
总结建议:
如有具体合同条款或纠纷细节,可进一步提供信息,我会为您分析风险点及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