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16条原文-贾卫龙律师|法行宝
2026-05-01 经济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原文内容如下: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以下是对该条文的简要解读:

  1. 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需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这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也是保险人评估风险、决定是否承保及确定费率的重要依据。

  2. 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后果:

    • 若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该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受时间限制:自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不行使则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3. 故意与重大过失的区分:

    •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
    •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该未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退还保险费。
  4. 保险人已知未告知情况的处理:若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则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 保险事故的定义: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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