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在企业微信撤回离职申请是否有效的问题,这实际上涉及到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问题。以下是一个详细且深入的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一种形成权,即一旦员工以书面形式(或在此案例中的企业微信,若其被公司认可为正式沟通渠道)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该通知到达用人单位时,即产生法律效力。这种解除权是劳动者单方面的,无需用人单位的同意。
接下来,我们分析撤回离职申请的情况。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形成权的撤销或撤回需要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或之时进行。如果员工在提出离职申请后,想要撤回该申请,那么必须在离职申请到达公司之前,或者在公司尚未根据该申请采取任何行动(如审批、安排交接等)之前,及时通知公司撤回申请。
然而,在您提供的案例中,员工曾某某在2019年6月26日填写了离职申请表,并在6月27日得到了公司有关部门的审批同意。这意味着离职申请已经到达公司,并且公司已经根据该申请采取了行动。此后,曾某某在7月2日及7月10日要求撤销离职单,但此时已经超过了撤回解除意思表示的时间。
法院在判决中也明确指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或三日单方预告解除属于形成权,解除的意思一经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形成权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在达到对方之前或之时撤回,如超过这个时间,不发生撤回的后果。
因此,结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员工离职申请已经到达公司,并且公司已经根据该申请采取了行动(如审批)之后,员工再通过企业微信或其他方式撤回离职申请,通常是无效的。因为此时离职申请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公司有权根据该申请进行后续处理。
当然,具体情况可能因公司政策、劳动合同条款以及当地法律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果员工确实有特殊情况需要撤回离职申请,建议尽快与公司进行沟通协商,看是否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并修改相关流程。但无论如何,员工都应该了解并尊重法律的规定和公司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