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年假的核算主要依据其未休年假的天数及工资报酬标准进行,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未休年假的补偿计算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若职工当年未休完应休年假,应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未休年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折算公式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 ÷ 365天)×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报酬。例如,员工全年应休10天年假,工作至6月30日(181天),未休年假天数为(181÷365)×10≈4.96天,即按4天补偿。
未休年假工资报酬标准
若用人单位未安排年假,需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含正常工资),即额外支付200%工资。若用人单位已支付正常工资,则需补发剩余200%。例如,员工日工资500元,未休4天年假,应补发500×200%×4=4000元。
特殊情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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