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的时候自愿放弃了 之前在居委会签订的调解协议房屋分配 还有效吗-张超律师|法行宝
2026-04-30 房产纠纷

结论:公证时自愿放弃之前在居委会签订的调解协议中的房屋分配,该调解协议中关于房屋分配的部分原则上不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具体效力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从公证效力的角度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一旦经过公证,就意味着你明确表示放弃了在居委会调解协议中关于房屋分配的权利,这种放弃行为具有法律上的确定力和公信力。从法律层面来讲,你不能再依据该调解协议来主张房屋分配的权利,因为你的自愿放弃行为已经改变了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如果调解协议约定你将获得某套房屋的一部分产权,但你在公证时明确表示放弃这部分产权,那么之后你就不能以该调解协议为依据要求获得相应产权。

从居委会调解协议的性质角度

居委会签订的调解协议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分配等事项达成的合意。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你在公证时自愿放弃房屋分配,实际上就是对原调解协议中关于房屋分配条款的变更或者解除。只要这种变更或者解除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是合法有效的。所以,从合同变更或解除的角度来看,原调解协议中关于房屋分配的部分不再对你产生约束力。

特殊情况分析

  • 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如果你在公证时放弃房屋分配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受到了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的影响,那么该公证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原居委会调解协议中关于房屋分配的条款仍然有效,你可以依据该协议主张自己的权利。例如,有人以威胁你的家人安全为由,迫使你在公证时放弃房屋分配,这种情况下公证行为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 公证程序违法:如果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时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如未核实你的真实意愿、未按照规定进行审查等,该公证也可能被撤销。一旦公证被撤销,就相当于你从未进行过放弃房屋分配的公证行为,原调解协议中关于房屋分配的条款依然有效。

建议:如果你对公证放弃房屋分配的行为存在疑问,或者认为存在上述特殊情况,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证明受到欺诈、胁迫的证据或者公证程序违法的证据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公证无效或者恢复原调解协议的效力。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房产问题或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