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144条原文-陈亮律师|法行宝
2026-04-30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原文内容为: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法律背景与解释

  1. 立法目的
    该条款旨在解决刑事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或科学知识的争议问题(如法医鉴定、笔迹鉴定、毒品成分分析等)。通过引入第三方专家,确保案件事实认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2. 适用条件

    • 必要性:仅当案件中存在需要专业手段才能查明的“专门性问题”时方可启动鉴定程序。
    • 程序启动: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依职权决定,当事人也可申请,但需经司法机关审查同意。
  3. 鉴定人资格

    • 需具备专门知识(如医学、化学、工程学等领域资质)。
    • 鉴定人应独立于案件双方,与案件无利害关系,否则可能影响鉴定意见的效力。

实务中的关键点

  1. 鉴定意见的效力
    鉴定意见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但需经法庭质证后方可采信。若对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2. 当事人的权利

    • 申请权:当事人有权要求对关键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
    • 异议权:对鉴定程序违法或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可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
    • 专家辅助人:当事人可聘请专家出庭,就鉴定意见发表专业意见(参考《刑诉法解释》第249条)。
  3. 常见风险

    • 鉴定机构选择不当:可能因资质问题导致鉴定意见被排除。
    • 鉴定材料不完整:如样本污染、送检材料不足,可能影响结论准确性。
    • 超范围鉴定:鉴定事项超出机构或专家专业领域,结论无效。

示例说明

案例: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但被告人主张鉴定时未拍摄完整伤情照片,程序违法。
处理:法院可要求鉴定机构补充说明,或委托其他机构重新鉴定。若原鉴定程序确实违法,则该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建议

若您涉及刑事案件中需鉴定的问题,建议:

  1. 及时向司法机关提出鉴定申请,明确鉴定事项和目的;
  2. 审查鉴定机构资质及鉴定人专业背景;
  3. 保留送检材料原件,确保鉴定程序合法;
  4.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及时通过书面方式提出并申请重新鉴定。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中的鉴定程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