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254条原文-孙树律师|法行宝
2025-03-03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内容是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具体原文如下: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这一条款主要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启动条件以及重新审理的程序,是确保司法公正、纠正错误判决的重要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