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2018年修正后对应第二百六十条)的内容主要是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具体来说: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若符合上述第二项情形,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对可能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以逃避刑罚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程序为:在交付执行前,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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