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起算时间是以申请之日 受理之日 认定盖章之日 哪个时间为准-张娥律师|法行宝
2026-04-30 劳动纠纷

关于工伤起算时间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工伤认定的时限起算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首先,工伤认定的时限起算并非以申请之日或认定盖章之日为准,而是以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为起算点。这里的“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指的是申请人按照规定完整地提交了申请材料,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那一天。

具体来说,当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其所在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需要在规定的时限内(一般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被确诊之日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申请材料不完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才会正式受理申请,并从受理之日起开始计算工伤认定的时限。

对于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于其他情况,则应在60日内作出决定。作出决定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还需要在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因此,针对您的问题,“工伤起算时间是以申请之日、受理之日、认定盖章之日哪个时间为准”,答案是:工伤起算时间是以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为准。希望这个解答能够清晰、详细地解答您的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