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调解(这里理解为执行和解,因执行调解并非严格法律术语,而执行和解是执行程序中的常见操作)中是可以让被执行人添加连带责任担保人的。以下从多个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法律允许性
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经平等协商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一种有效解决纠纷并终结执行程序的方式。执行和解的本质是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自愿协商变更原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达成新的协议。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有充分的自主权来协商和解协议的内容,包括是否引入担保人以及确定担保人的具体责任等。如果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由新的担保人加入,为被执行人履行和解协议提供担保,这种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担保人责任
担保人在执行和解中的角色和责任至关重要。担保人需要对被执行人的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当被执行人不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要求担保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若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100万元债务,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当被执行人无力偿还时,申请执行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偿还这100万元(在担保范围内)。这种安排不仅增强了和解协议的可信度,也为申请执行人提供了额外的保障。
操作要点
后续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当执行和解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担保条款,并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作出了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那么在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但如果执行和解协议中没有关于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明确承诺,或者担保人的承诺存在模糊不清、歧义等情形,那么通常不能直接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能需要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等其他法律途径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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