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关于老人留遗嘱时,一个代书人两个见证人,但见证人跟老人先签字,代书人过两天又签字的情况,我们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来详细分析。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有效的代书遗嘱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现在,我们根据这些条件来审视您所描述的情况: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某些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在您所描述的情况中,并未提及见证人或代书人是否存在这些禁止情形,但这是我们在审查遗嘱有效性时也需要考虑的因素。
综上所述,您所描述的遗嘱形式存在瑕疵,即代书人未在见证人和老人签字的同时签字,这可能导致遗嘱被认定为无效。为了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建议重新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订立遗嘱,确保所有相关人员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完成签名和日期标注。
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并为您处理相关事务提供有益的参考。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