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人员在调解劳动争议时 必须坚持什么原则-夏春丽律师|法行宝
2026-04-27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协调人员在调解劳动争议时,必须坚持以下核心原则,以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1. 自愿原则

    • 含义:调解应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完全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调解或调解结果。
    • 体现:双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申请调解、选择调解员以及是否达成调解协议。若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应及时终止调解程序,并告知其他解决途径,如仲裁或诉讼。
  2. 合法原则

    • 含义:调解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 要求:
      • 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解,确保调解协议的合法性。
      •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例如,工资待遇的约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 公正原则

    • 含义:调解过程应保持中立和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 要求:
      • 调解员应具备专业的调解技能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待双方当事人。
      • 在调解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确保双方都有平等的机会表达自己的诉求。例如,无论用人单位规模大小或劳动者职位高低,都应给予平等的对待和陈述机会。
  4. 及时原则

    • 含义:调解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避免拖延导致争议升级或扩大化。
    • 意义:及时调解有助于快速解决争议,减少双方当事人的损失和纠纷成本,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例如,调解委员会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查调解申请,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应尽快组织调解工作。
  5. 着重调解原则

    • 含义:在整个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包括仲裁和诉讼阶段,都应将调解作为优先考虑的方式。
    • 体现:通过调解减少对抗,节约司法资源,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和效果。例如,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劳动仲裁和诉讼阶段也应积极推动调解工作,尽可能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
  6. 保密原则

    • 含义:调解过程和调解内容应对外保密,除非得到双方当事人的明确同意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 重要性:保护双方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增强当事人对调解的信任感,促进调解的顺利进行。例如,调解委员会及参与调解的人员应对调解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予以保密。

法律背景与建议:

  • 劳动关系协调人员在调解劳动争议时,应全面遵循上述原则,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调解结果的公正、有效与合法。
  • 若调解不成或双方对调解结果不满意,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关系协调人员应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调解技能,以更好地服务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可能后果:

  • 若劳动关系协调人员在调解过程中违反上述原则,可能导致调解无效或引发新的争议,甚至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因此,劳动关系协调人员应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严格遵守调解原则,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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