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原则-杨启浩律师|法行宝
2025-09-23 劳动纠纷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主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 自愿原则:

    • 申请调解的自愿:是否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任何一方或第三方不得强制调解,调解委员会也不得强行调解。这是劳动争议调解的基础,确保了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
    • 达成协议的自愿: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委员会作为调解机构,本身并无决定权,劳动争议的解决主要依靠双方自愿。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任何一方和调解委员会都不能强迫。
    • 履行协议的自愿: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调解协议只能依靠当事人之间的承诺、信任以及道德约束自觉遵守。如果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任何人无权强制其履行,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协议的,任何一方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问题。
  2. 事实清楚原则:

    • 在仲裁程序中,应当坚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才能进行调解的原则。事实清楚是调解的基础和前提,只有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才能使双方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从而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
  3. 合法原则:

    • 调解活动和协议内容,都必须符合劳动实体法和仲裁程序法的规定。调解程序和协议必须合法,否则不能成立。这确保了调解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民主说服原则:

    •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专门处理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不像司法、仲裁机构和行政机关那样拥有国家授予的权力。因此,在调解劳动纠纷时,主要依据法律、法规,运用民主讨论、说服教育的方法,摆事实,讲道理,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在双方认识一致的前提下,动员其自愿协商后达成协议。这一原则强调了调解过程中的民主性和说服性,有助于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和解。
  5. 及时原则:

    •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结束。这要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在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后,及时地开展工作,及时调解,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结束,防止矛盾激化。及时原则有助于快速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 平等原则:

    • 劳动争议双方在企业内部是隶属关系,但依劳动法处于平等的主体地位。即当事人双方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地位一律平等,都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且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均等地受到保护。平等原则确保了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平等地位,有助于公正地解决劳动争议。

法律建议:

  • 在遇到劳动争议时,建议双方当事人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这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关系,并降低解决争议的成本。
  • 如果协商调解无果,或者争议较为复杂,建议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可能后果:

  • 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能遵循上述原则进行协商调解,可能会导致调解失败,进而需要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争议。这可能会增加解决争议的时间和成本,并对双方的关系造成更大的影响。因此,建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调解过程中遵循上述原则,以促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