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年假未休完可以按照一倍折算吗
2026-04-24 劳动纠纷

离职时年假未休完,一般不可以按照一倍折算,而是应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已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实际额外支付200%即可。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法律规定角度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在离职的情况下,同样适用该规定。也就是说,只要不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就应按照上述标准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例如,小李在某公司工作满3年,应享受每年5天的年休假,但在离职时还有3天未休,且不是小李主动书面放弃休年假,那么公司应按照小李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这3天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扣除已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实际额外支付200%。

特殊情况角度

  • 职工书面放弃:如果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按照一倍工资折算。但这种情况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职工本人原因,二是职工书面提出。例如,小张因为个人计划安排,在离职前向公司书面提出不休剩余的年假,那么公司就只需按照小张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其未休年假期间的工资。
  • 累计工作年限变化: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如果在离职前,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发生变化,影响到其应休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按照变化后的应休年休假天数进行折算和支付。例如,小王在离职前,由于之前的工作经历被认定,其累计工作时间从满1年不满10年变为满10年不满20年,应休年休假天数从5天变为10天,那么用人单位应按照10天的标准来折算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