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法第几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张翠云律师|法行宝
2026-04-24 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了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投标有效期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计算,通常为60-90日。若投标人在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招标人有权没收保证金。例如,某工程招标中,投标人A在投标截止后第10日要求撤回投标,且未提供合理理由(如不可抗力),此时招标人可依据该条款没收保证金。

  2.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需在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若中标人因自身原因(如转包、报价错误反悔等)拒绝签约,招标人可没收保证金。例如,某政府采购项目中,中标人B以“内部审批未通过”为由拒绝签约,且无法证明该理由的合理性,此时保证金将被没收。

  3.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中标人不得在签约阶段擅自变更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如付款方式、工期等)。若中标人C在签约时要求增加“预付款比例从30%提高至50%”,否则拒绝签约,此行为构成违约,招标人可没收保证金。

  4. 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若招标文件明确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如合同金额的10%),而中标人D拒绝提交或提交金额不足,招标人可依据该条款没收投标保证金,并可能取消其中标资格。

补充说明:

  • 没收程序合法性:招标人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没收的具体情形及程序,并在实际操作中留存书面证据(如撤回投标通知、拒绝签约函等),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纠纷。
  • 保证金金额限制: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且需通过保函、现金等形式提交,超标部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 例外情形:若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政策突变)导致投标人无法履约,通常可免除保证金没收责任,但需提供官方证明文件。

若您遇到具体案件中保证金被没收的情况,可进一步提供细节(如招标文件条款、投标人行为证据等),我将为您分析合法性及维权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