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想驳回法院发出的到期债权履行通知书,可通过提出执行异议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两种主要途径实现,具体需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合适方式。以下展开说明:
提出执行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规定,若认为法院要求履行的到期债权不存在、已清偿或存在其他法定抗辩事由(如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等),可在收到通知书后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审查后若认为异议成立,将裁定撤销履行通知;若认为不成立,则裁定驳回,此时可进一步通过诉讼救济。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若法院裁定驳回执行异议,或对裁定结果不服,可在收到裁定后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诉讼中需围绕债权真实性、合法性及履行可能性等核心问题举证,例如提供合同、付款凭证、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若法院最终判决支持诉请,将终止对到期债权的执行。
注意事项:
建议:
若有具体案件细节或证据材料需要分析,可直接向我说明,我会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