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中,调查经过和调查认定的事实需分别撰写,前者侧重程序性记录,后者侧重实体性结论。以下为具体写法及示例:
一、调查经过的撰写要点及示例
核心要求:记录调查程序的全过程,包括时间、地点、参与人员、调查手段、证据收集情况等,体现调查的合法性与客观性。
示例:
调查经过:
2023年X月X日,本局执法人员A、B出示执法证件后,对XX公司(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生产车间内存放有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型号:XX,数量:50箱)。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物品进行拍照取证(见证据1),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见证据2),由公司负责人C签字确认。
同日,执法人员对C进行询问调查,C承认涉案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系因包装环节疏忽所致(见《询问笔录》证据3)。
2023年X月X日,本局向XX公司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其提供涉案食品的生产记录、销售台账等材料。X月X日,该公司提交相关材料(见证据4-6)。
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调取了XX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主体资质文件(见证据7-8),确认其具备合法生产资格。
二、调查认定的事实的撰写要点及示例
核心要求:基于调查证据,客观、准确地描述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主体、手段、后果等要素,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示例: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调查查明:
- 主体资格:XX公司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及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XXX),具备生产预包装食品的资质。
- 违法行为:2023年X月X日,该公司生产并存放于车间内的50箱预包装食品(型号:XX)未标注生产日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生产日期”的规定。
- 违法情节:涉案食品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但该公司曾于2022年因同类违法行为被本局警告(见证据9),属于“拒不改正”情形。
- 证据支持: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涉案物品照片、生产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证明违法行为存在。
三、关键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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