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撤三复审阶段 举证责任-冉兵律师|法行宝
2026-04-24 行政纠纷

在撤三复审阶段,举证责任主要由商标注册人承担。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

在商标撤三(即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复审阶段,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这意味着,如果商标局或他人对某一注册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认为该商标在连续三年内未使用,那么商标注册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在该期间内对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二、商标注册人的举证责任

  1. 提供使用证据:

    • 商标注册人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其在连续三年内对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的证据。这些证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商品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材料、产品包装、展览会资料等。
    • 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直接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例如,销售合同应当明确显示商标的使用,发票应当与销售合同相对应,广告宣传材料应当能够体现商标的宣传和使用等。
  2. 证明使用的真实性:

    • 商标注册人不仅需要提供使用证据,还需要证明这些使用的真实性。即,这些使用不是虚构的、伪造的或仅为应付撤销申请而临时制作的。
    • 商标局或复审机构在审查时,会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商标是否确实被使用。
  3. 应对撤销申请的反驳:

    • 如果商标局或他人提出了撤销申请,商标注册人还需要针对撤销申请中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反驳。例如,如果撤销申请认为商标未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注册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这些商品或服务上确实使用了商标。

三、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

  1. 商标注册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证据:

    •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因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商标注册人无法提供使用证据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向商标局或复审机构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商标局或复审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以确定是否免除商标注册人的举证责任。
  2. 商标被许可使用的情况:

    • 如果商标被许可给他人使用,商标注册人需要提供许可使用合同等证据,证明商标确实被许可使用,并且被许可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了商标。
    • 在这种情况下,被许可人也可以作为辅助举证人,提供其使用商标的证据。

四、法律后果

  • 如果商标注册人无法承担举证责任,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商标在连续三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那么商标局或复审机构可能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 撤销注册商标后,原商标注册人将失去对该商标的专用权,他人可以申请注册该商标或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

建议:作为商标注册人,在面临撤三复审时,应积极收集、整理和使用证据,以证明商标在连续三年内的真实、有效使用。如果遇到困难或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