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狩猎罪区别-张家玺律师|法行宝
2026-04-22 侵权纠纷

危害濒危野生动物罪(即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狩猎罪在犯罪对象、主观故意内容、构成犯罪的客观行为要件以及法定刑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以下是对这两者的详细比较:

  1. 犯罪对象不同:

    • 危害濒危野生动物罪:其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这些动物具有极高的生态、科学、文化价值,且数量稀少、面临灭绝风险。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如大熊猫、金丝猴、东北虎等。
    • 非法狩猎罪:其犯罪对象则是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三有”野生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如常见的麻雀、野兔等。
  2. 主观故意内容不同:

    • 危害濒危野生动物罪: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猎捕、杀害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并故意实施该行为,通常出于获取经济利益(如非法交易其制品)、满足特殊收藏需求等特定目的。
    • 非法狩猎罪:行为人主观上主要是违反狩猎法规,意图获取一般野生动物资源,更多是基于一般的狩猎目的,如食用、简单的经济获取等。
  3. 构成犯罪的客观行为要件不同:

    • 危害濒危野生动物罪:只要实施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不论数量多少,即构成犯罪。即使只猎捕、杀害了一只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也会触犯此罪。
    • 非法狩猎罪:需要达到一定的情节才构成犯罪,如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或者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造成野生动物资源严重破坏等情形。
  4. 法定刑不同:

    • 危害濒危野生动物罪:处罚相对较重。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非法狩猎罪:处罚相对较轻。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律背景与建议:

  • 法律背景:这两项罪名均旨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危害濒危野生动物罪因其犯罪对象的珍稀性和濒危性,以及行为人主观恶意的明确性,被赋予了更重的法律责任;而非法狩猎罪则因其犯罪对象的普遍性和行为人主观恶性的相对较低,其法律责任也相对较轻。
  • 法律建议: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区分两罪。对于涉及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应依法从严惩处;对于非法狩猎行为,也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同时,公众应增强法律意识,不参与非法狩猎活动,共同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可能法律后果:

  • 若行为人构成危害濒危野生动物罪,将面临较重的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甚至没收财产等。
  • 若行为人构成非法狩猎罪,则将面临相对较轻的刑事处罚,如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等。但具体处罚仍需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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