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判决被告开具有具体数额的发票案件 诉讼费按件收取还是按数额收取-孙逊律师|法行宝
2026-04-21 经济纠纷

在要求判决被告开具有具体数额发票的案件中,诉讼费原则上按件收取,但存在例外情形可能按标的额比例收取。具体分析如下:

  1. 一般情形:按件收取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非财产案件(如要求履行特定行为的案件)通常按件收取诉讼费。要求开具发票属于要求履行合同附随义务或法定义务的行为请求,若原告仅主张被告履行开票义务而不涉及金额争议(如否认应开票金额),法院一般按非财产案件标准收取诉讼费,每件50-100元。

  2. 例外情形:按标的额比例收取
    若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明确将发票对应的金额作为争议标的(例如主张被告未开具发票导致其无法抵扣税款,要求赔偿具体金额损失),则案件性质转化为财产案件。此时诉讼费需按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例如:

    • 1万元以下:每件50元;
    • 1万-10万元:按2.5%交纳;
    • 10万-20万元:按2%交纳,以此类推。

实务建议:

  • 若仅要求开票,建议明确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开具金额为XX元的发票”,避免涉及金额争议,以降低诉讼成本;
  • 若已因未开票产生实际损失(如税款损失),需准备完税证明等证据,此时诉讼费可能按损失金额计算,但胜诉后可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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