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内对围标串标的情形-魏正才律师|法行宝
2026-04-21 合同纠纷

招投标法内对围标串标的情形有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和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两种类型,以下是对这两种情形的详细分析: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 法律界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约定中标人;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按照同一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采取联合行动;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账户转出等。
  2. 法律后果:

    • 民事责任:围标串标行为可能导致中标无效,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 法律界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包括: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泄露信息;直接或间接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采取其他串通行为等。
  2. 法律后果:

    • 民事责任:同样,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也可能导致中标无效,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行政责任: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政责任相同,即中标无效,并处相应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情节严重的取消投标资格并公告,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 刑事责任:如果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同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三、实际案例与法律建议

  • 实际案例:在实际操作中,围标串标行为往往隐蔽且复杂,可能涉及多个投标人和招标人的共同参与。例如,某些投标人可能通过协商确定投标报价,或者通过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来确保特定投标人中标。这些行为都严重破坏了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 法律建议:对于投标人而言,应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避免参与任何形式的围标串标行为。对于招标人而言,应加强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评标委员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防止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同时,相关行政机关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并查处围标串标行为。

围标串标行为严重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相关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如果您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或招投标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