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对于围标串标的依据-杜红昊律师|法行宝
2026-06-02 合同纠纷

招投标法对于围标串标行为的界定及法律依据如下:

一、围标串标行为的界定

围标串标行为主要包括两种类型: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和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约定中标人;
      • 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 按照同一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 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采取联合行动;
      • 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 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 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账户转出等。
  2.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包括:
      • 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泄露信息;
      • 直接或间接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 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 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 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 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采取其他串通行为等。

二、围标串标行为的法律后果

围标串标行为不仅违反了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 民事责任

    •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围标串标行为可能导致中标无效,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如果因为围标串标导致其他投标人失去了中标机会,那么这些投标人有权要求围标串标者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2. 行政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并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 刑事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这意味着,如果围标串标行为情节严重,构成了犯罪,那么相关责任人将面临刑事处罚。

三、实际案例与法律应用

在实际操作中,围标串标行为往往难以直接证明,但可以通过一些间接证据来推断。例如,如果多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的情况,或者投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那么这些就可能是围标串标的迹象。此外,如果投标人之间的通信记录、资金往来等证据显示他们存在串通行为,那么也可以作为认定围标串标的依据。

建议:

  • 对于招标人来说,应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监管,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性。一旦发现围标串标行为,应立即暂停招标活动,并组建调查小组进行深入调查。
  • 对于投标人来说,应严格遵守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围标串标行为。如果发现其他投标人存在围标串标行为,应及时向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如果您在招投标过程中遇到了围标串标问题,或者对相关法律法规有任何疑问,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