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调解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张卫平律师|法行宝
2026-04-21 行政纠纷

终止调解一般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行政复议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一种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侵犯经营自主权等具体行政行为。这些行为通常具有单方性、强制性和外部性等特点,即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且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外部的相对人。

调解的性质与终止

调解则是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它通常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第三方(如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等)协助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调解过程不具有强制性和单方性,而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和协商。因此,调解的终止,无论是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终止,还是因调解失败而终止,都不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终止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理由

  1. 非具体行政行为:终止调解不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作出的具有强制力和单方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2. 自愿性原则:调解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和协商进行的,终止调解也是当事人或调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不涉及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强制干预。
  3. 救济途径:如果当事人对调解结果或终止调解有异议,通常可以通过诉讼或其他非诉讼方式寻求救济,而不是通过行政复议。

特殊情况说明

虽然终止调解一般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如果行政机关在调解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如强迫调解、偏袒一方等,且这些行为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那么当事人可以依法对行政机关的这些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过,这种情况下复议或诉讼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在调解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而不是终止调解本身。

综上所述,终止调解一般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如果对调解过程或结果有异议,建议通过诉讼或其他非诉讼方式寻求救济。如有任何法律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