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属于行政调解吗-曾惠媛律师|法行宝
2026-05-29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并不属于行政调解,但行政调解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适用于行政复议过程中。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释: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调解的定义及性质

  1. 行政复议:

    • 定义: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 性质:它具有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诉讼“前置”程序的性质,旨在通过法定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 行政调解:

    • 定义:行政调解是在国家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通过说服与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
    • 性质:它通常用于解决一些民事纠纷或轻微的行政争议,并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强调自愿性和灵活性。

二、行政调解在行政复议中的适用

虽然行政复议与行政调解在性质、适用范围和程序要求上存在明显区别,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调解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适用于行政复议过程中。具体来说,以下两种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案件是可以进行调解的:

  1. 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例如,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对于罚款幅度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若申请人对该罚款决定不满并提出复议,复议机关便可介入调解,在合理范围内对行政行为进行调整,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2. 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

    • 在这类案件中,关于赔偿或补偿的方式、数额等问题,双方往往存在分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居中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既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合理补偿或赔偿,又有助于行政争议的有效化解。

三、调解的要求与限制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进行调解时,必须严格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

  • 自愿原则:调解必须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调解。
  • 合法原则:调解程序和调解协议的内容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若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行政复议机关应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行政复议机关应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总结与建议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调解是两种不同的行政法律制度,各自有其独立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要求。虽然行政调解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适用于行政复议过程中,但它并非行政复议的必经程序或决定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可以进行调解,并确保调解过程的自愿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如果你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调解方面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解答和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