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答您提出的“监护人不是当事人,为什么也能成为共同被告”这一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这一情境通常出现在涉及未成年人侵权的案件中。
法律依据与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款明确了监护人在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的法律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7条也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监护人成为共同被告的原因
诉讼程序的统一性:将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有助于保持诉讼程序的统一性和连贯性。在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如果仅将未成年人列为被告,而监护人作为实际的责任承担者却不参与诉讼,这可能会导致诉讼过程的不顺畅和判决结果的不明确。
明确执行责任主体: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将监护人列为被告,可以确保在判决生效后,有明确的执行责任主体。如果仅将未成年人列为被告,而未成年人本身可能没有财产或能力来履行判决,那么判决的执行就会面临困难。将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可以确保判决得到有效执行。
体现责任类型:监护人承担责任是基于过错推定原则,即除非监护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将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更能体现其应承担的责任类型,即监护责任。
实际案例说明
以指导性案例228号“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为例,虽然该案例主要涉及的是监护权纠纷,但它也间接体现了监护人在法律程序中的地位和责任。在该案例中,如果涉及到未成年人侵权的情况,且监护人(如李某、刘某)未能履行好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那么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就有可能成为共同被告,与未成年人一起承担侵权责任。
总结
综上所述,监护人不是当事人(即未成年人本身不是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主体,但因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法独立承担责任)时,之所以能成为共同被告,是因为法律规定了监护人在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的法律责任,并且为了保持诉讼程序的统一性、明确执行责任主体以及体现责任类型,将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是必要且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