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弯时超车发生事故,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该条款明确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其中就包括“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因此,在转弯时超车,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如果因此发生事故,超车方通常需要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该条款进一步细化了超车的规定,指出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在转弯时超车,往往无法确保有充足的安全距离,也违反了这一实施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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