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法律条文规定-齐鹏律师|法行宝
2026-04-19 合同纠纷

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观要件

  1. 双方存在恶意

    • 恶意指的是当事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损害,却仍然故意为之。这种明知既可以是明确知道行为的后果,也可以是应当知道但因疏忽或放任而没有认识到。简言之,双方都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行为会损害他人利益,但仍然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 举例:甲和乙都清楚某块土地已被抵押给银行,甲为了逃避债务,与乙恶意串通签订虚假的土地买卖合同,将土地过户给乙,导致银行无法实现抵押权。在此案例中,甲和乙即存在主观上的恶意。
  2. 双方存在通谋

    • 通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具有共同的非法目的,并希望通过订立合同来实现这一目的。双方在主观上相互沟通、达成一致,有共同的意思联络。
    • 举例: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投标方与招标方私下勾结,投标方给予招标方负责人好处费,以不合理的低价中标,之后通过偷工减料等方式获利。这体现了双方的通谋行为。

二、客观要件

  1. 实施了串通行为

    • 串通行为可以表现为双方当事人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进行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表现为双方虽未明确交流,但通过行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 举例:公司股东A和B为了侵吞公司财产,A将公司的优质资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转让给B控制的另一家公司。这看似是正常的交易行为,但实际上是双方恶意串通的结果。
  2. 造成了实际损害

    • 恶意串通的合同必须导致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实际损害。这种损害可以是物质利益的损失,也可以是非物质利益的损害,如名誉权、荣誉权等,但实践中以财产性利益受损为主流。
    • 举例:国有企业负责人与供应商抬高采购价格,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低价出租集体土地,损害村民利益等。
  3. 合同因内容违法而无效(法律后果要件,但常作为构成要件的一部分进行考量)

    • 尽管恶意串通的合同在形式上可能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由于其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被视为无效合同。这种无效是自始无效的,即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 证据收集:在判断一个合同是否为恶意串通合同时,证据的收集至关重要。需要收集能够证明双方存在恶意、通谋以及实施了串通行为并造成实际损害的证据。
  • 法律后果: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恶意串通,则该合同自始无效。行为人可能需要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此外,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总结来说,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上的恶意和通谋,以及客观上的串通行为、实际损害和合同内容的违法性。在判断一个合同是否为恶意串通合同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要件,并收集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判断。如果你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你提供更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