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行政赔偿的行政复议案件 谁为被告-邹洁律师|法行宝
2026-04-19 行政纠纷

在附带行政赔偿的行政复议案件中,被告的确定需根据复议机关的不同决定来具体分析,具体如下:

  1. 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

    • 被告确定: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 实例说明:假设某县公安局对甲作出行政处罚,甲不服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复议后维持了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若甲认为该处罚决定对其造成了财产损失并请求行政赔偿,则县公安局和市公安局应共同作为被告。
  2.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

    • 被告确定:复议机关为被告。
    • 法律依据: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 实例说明:若某县工商局对乙企业作出罚款决定,乙企业申请复议,市工商局复议后改变了罚款数额。此时,若乙企业认为改变后的罚款决定仍不合理且对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并申请行政赔偿,则市工商局应为被告。
  3. 复议机关不作为(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 被告确定:根据赔偿请求针对的对象不同,被告可能是原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
      • 若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请求行政赔偿,则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若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本身造成的损害请求行政赔偿,则复议机关是被告。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 实例说明:假设丙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没有作出复议决定。此时,若丙认为原行政行为对其造成损害并请求赔偿,则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若丙认为复议机关的不作为导致其遭受损失并请求赔偿,则复议机关为被告。

法律背景与建议:

  • 在行政复议涉及行政赔偿的案件中,被告的确定是一个关键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能否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以及法院能否对案件进行公正、有效的审理。
  • 当事人应根据复议机关的具体决定(维持、改变或不作为)来准确判断被告,并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如果对被告的确定存在疑问或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获得更具体、更专业的法律指导。

希望以上分析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有任何其他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