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生前不接受子女照顾,并不直接导致子女丧失继承权,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法定继承角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在老人未立遗嘱排除子女继承权的情况下,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不接受照顾的行为本身不构成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除非存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情形,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等。
遗嘱继承角度:若老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排除某子女的继承权,则该子女将丧失继承权。遗嘱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此时是否接受照顾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多尽赡养义务的补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若子女未尽赡养义务,其他继承人可主张少分或不分遗产,但这不意味着完全丧失继承权,而是份额调整问题。
建议:若涉及继承纠纷,建议收集老人医疗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是否履行赡养义务。如有遗嘱,需确认其合法性。具体法律适用需结合个案细节,如有疑问可进一步向我咨询。